标准解读丨数字书写的四个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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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书写的四原则有:编码效率原则、尊重传统原则、表义清晰原则、系统一致原则。在实际书写中,这些原则是怎样应用的?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?详情请看——
数字用法的四个具体原则(编码效率原则、尊重传统原则、表义清晰原则、系统一致原则)之间有相互制衡的关系。在典型情况下,如果数字表达功能比较明确,则根据其中一条原则,就可以确定正确的表达形式,比如已经定型的汉语词语。然而,语言的具体使用情况非常复杂。书面表达中存在数字表达功能并不特别明确的情况,相应地,不同的数字形式都能适用。这时候,就需要根据不同原则(其实就是从不同的角度)来综合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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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码效率原则会突出阿拉伯数字的功用,尊重传统原则会突出汉字数字的功用。表义清晰原则会对前两条规则进行约束,无论是阿拉伯数字,还是汉字数字,其具体的使用形式,都应该追求清晰、准确的表达效果,比如不能因为强调编码效率高,就省略过多的成分,造成歧义的可能性增加,反而导致最终的交际效率下降。系统一致原则(同类别同形式原则)将更多的选择主动权交给文本的作者,就是由作者来决定文本中哪些数字是同类的表达功能,这些数字应该选用相同的表达形式,不能随意换用不同的表达形式。换言之,在宏观层面,对选用不同的数字表达形式留出了更多的空间,但在微观层面,在一个具体文本中,对使用不同的数字表达形式则做了更严格的限制,避免了在两可的时候选用数字形式的随意性。
下面给出的例子,可以进一步具体地说明这些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。
(1)在海埂训练基地4号楼301室门框上,贴着一副对联。
(2)如今,二十号楼已经成了生成学派的一个符号。
(3)在第四季度有13家由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成功上市,创近3年来的最高纪录。
(4)环保专家表示,要完成今年227个“蓝天”目标,意味着第4季度需保证有52个“蓝天”。
(5)土家人最忌的数字是36,一生最怕过36,有谚语:“满三十六,喜的喜,愁的愁”,“人到三十六,不打官司要卖屋”。
总体来看,上面例子中有不少表达功能相同但选用数字形式不同的情况。比如例(1)、例(2),它们各自都是得体的。例(3)中“第四季度”和例(4)中的“第4季度”遵循了不同的原则。例(3)是强调了尊重传统原则,例(4)则突出了编码效率原则,例(4)中另两处数字也用阿拉伯数字来表达,都符合编码效率原则。例(5)中的四个数字,前两个是阿拉伯数字形式“36”,后两个是汉字数字形式“三十六”。前者遵循的是编码效率原则,后者遵循的是尊重传统原则。两种写法都符合同类别同形式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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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强调的是,数字用法的四个原则各有自己的倾向,在具体实践中,遵循不同的原则可能会选用不同的数字形式,从而出现原则之间的冲突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应该有更基本的“元规则”来决定如何处理冲突。这个元规则就是:应该选用适用原则多的数字形式,而不应该选用明显违反某个原则的数字形式。下面的例子,其中的数字形式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。
(6)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尚有100多种底栖动物,而到80年代以后仅剩下四五个种类了。
(7)今年产值达到五亿多,比上年增加了1.24亿元。
(8)建立良好的睡眠习惯:1岁半到2岁
(9)你等我1分钟,就1分钟,很快的!
例(6)中的数字“100”“80”用汉字数字形式更好。因为例句中的“六七十年代”“四五个种类”都是根据尊重传统原则和表义清晰原则,在表达概数的时候,选用了汉字数字形式。如果用阿拉伯数字形式来表达概数,必须利用其他辅助手段,使编码加长,比如“六七十年代”如果非要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达,就得改成“在1960年代到1970年代之间”。显然,这样的写法比用汉字数字形式要长很多,违反编码效率原则,不是好的表达形式。受此影响,根据同类别同形式原则,例(6)中应该修改的就是“80年代”的写法,即改为“八十年代”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“80”违反了同类别同形式原则。“100”也应该写成“一百”,而且在这个语境中“一百多”也是表达概数,使用汉字数字形式,也符合尊重传统原则。
例(7)中的两个数字“五”和“1.24”单独看都没有问题,但从整句话的语境来看,两个数字都是起计量功能,属于同类别的数字,根据“同类别同形式”的原则,应该选用相同的形式。这时候,应该是“五亿”向“1.24亿”的形式靠拢,而不是相反。如果让“1.24亿”向“五亿”靠拢,就得写作“一点二四亿元”或“一亿两千四百万元”,这样的写法明显违反编码效率原则。
例(8)中“1岁半”跟“2岁”都属于对年龄进行精确计量的数字,应该选用相同的形式。但是“1岁半”中整数部分是阿拉伯数字形式,余数部分是汉字数字形式“半”,因此违反了同类别同形式原则。这时候,如果要强调编码效率原则和表义清晰原则,可以把“一岁半”改为“1.5岁”的阿拉伯数字形式。如果要强调尊重传统原则,可以把两个数字分别改为“一岁半”和“两岁”。这里也顺便说明一下“二”和“两”的关系。这两个数字都属于汉字数字形式。在表达数值2的含义时,都能用在数字的开头,比如“二百”“两百”,唯一的例外是“二十”不能说成“两十”。“二”跟“两”最主要的区别是“二”可以用在数字的结尾,“两”不能,比如“第二”不能说成“第两”,“一百二”不能说成“一百两”。“第两”是完全没有的说法,而“一百两”在能说的时候,“两”已经不是表达数值2的含义,成了计重量的单位词了。书面上使用“二”和“两”都符合尊重传统原则,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,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,书面表达应符合口语的实际读音,因此,应写跟实际口语一致的“两个”“两天”“两张”,避免用口语中没有的“二个”“二天”“二张”这些形式。
例(9)中两个“1分钟”都采用阿拉伯数字形式,符合同类别同形式原则,但并不得体。因为这里的“1分钟”显然不是突出精确的计量功能,而是伴随着说话人的语气,带有鲜明的修辞色彩,在这样的语境中,使用汉字数字更得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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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数字使用的四个原则之间的关系,还有一个问题应该注意,就是还应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。不同时代的人,对于上述原则的态度不完全一样。我们不能用现在优先强调的原则去要求历史上已经定型的形式。
比如夏衍先生的《包身工》一文,其中有这样一段话:“举一个例,杨树浦某厂的条子车间三十二个女工里面,就有二十四个包身工。一般的比例,大致相仿。即使用最少的约数百分之五十计算,全上海三十家日本厂的四万八千工人里面,替厂家和带工头二重服务的包身工总在二万四千人以上。”
这段话中的数字如果按照现在的行文要求,一般会强调编码效率原则,因此应该都用阿拉伯数字形式,依次改为“32、24、50%、30、48,000、24,000”。然而,考虑到这篇文章的成文时间和写作风格,就不应该做这种改动,这样的改动破坏了原文的风格和历史风貌,并不得体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突出尊重传统原则。
(以上内容摘编自语文出版社2012年9月版《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〉解读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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